關於生物專利適格性-可以申請專利的生物技術
真的感覺非常魔幻,居然在脆的玄學圈要來解釋生物專利的適格性標的。
引文的專利是將某隻冠狀病毒改造成減毒疫苗,不是什麼冠狀病毒都是新冠病毒,新冠病毒的學名是SARS-CoV-2,它和SARS-CoV-1和MERES是近親,跟該專利的IBV沒什麼關係。該專利不是「發明病毒」,他是「發明減毒疫苗」。
如果是新發現的天然病毒,在台灣有可能可以申請專利,但在美國由於判決先例Associatio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 v. Myriad Genetics, Inc., 569 U.S. 576 (2013)的約束力,天然的細菌病毒也都不能申請專利,只有人工製造的才行。
希望引文作者不要產生奇怪的誤解。